联想集团(原告)与微博用户“万能的大熊”(被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迎来终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前,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宗某(万能的大熊)在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联想集团支付经济损失 100000 元,并向原告支付公证服务费6240元、律师费60000元。
本案起因是2023年11月2日微博账号@万能的大熊发文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该微博文字微博引起大量网友关注和谈论,共获得点赞1772次、评论286次、转发115次。
在一审中,原告联想公司表示,2023年10月24日举办的第九届联想创新科技大会上,并无涉案微博所称的“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相关内容实属子虚乌有,凭空捏造。
联想公司认为,被告作为长期从业科技领域的专业人士,携数百万粉丝的体量,涉案微博依托被告的影响力及互联网高度传播性严重损害联想公司的社会声誉,构成对联想公司的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被告作为涉案微博的发布者,严重损害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联想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连续保留三十日,以消除影响,并判令被告赔偿 100 万元和合理开支。
对此,被告@万能的大熊辩称,涉案微博内容并非原创首发,而是引用广泛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闻报道。被告引用内容为完全引用,并未加个人观点,也未引导粉丝评论,均为中性陈述,并不具备主观恶意,也不存在诋毁和诽谤。
法院认为,宗某在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该微博发出后,引发评论区中大量关于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攻击联想公司的言论。宗某系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微博大 V,拥有三百余万体量的粉丝群体,应对所发布内容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应当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发布微博。但在本案中,宗某明知关于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的言论较为敏感、易引发舆情、煽动网民情绪,却仍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涉案微博。且即便事前审查事实存在疏忽,宗某却在各视频平台出现涉案科技大会视频资料、各媒体平台出现梳理涉案科技大会事实情况及澄清“联想不考虑与华为合作”谣言的新闻、微博帖子之后仍未删除涉案微博。即宗某明知涉案微博系不实内容,却仍放任传播、舆论发酵,宗某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宗某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厌恶、憎恨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
鉴于上述言论编造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对立的事实,引发社会公众对联想公司的负面情绪,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于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言论对联想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犯并无不当。
截止2024年12月4日,@万能的大熊微博粉丝数为250.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