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近日印发,对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作出了安排部署。其中明确提出,到“十四五”期末,以省(区、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
韩俊介绍,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反映了各地实际可以统筹使用的资金规模。但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的标准很难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很容易通过做大成本性支出,缩减土地出让收益,会导致政策效果大大缩水。
韩俊表示:“文件提出了两种方案供地方选择。第一种是按照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各省(区、市)对辖区内的市、县可以设定一个差异化计提标准,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不低于50%的目标要求。”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局局长吴宏耀称:“不管两种方式怎么提,底线是不能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此外,韩俊表示,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防止产生挤出效应。